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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市新农合政策更加惠民

时间:2015-04-10 11:22:58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孙娜娟孙新亮)“使用基本药物住院补偿提高10个百分点,计划内新生儿当年免缴参合费用,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按每例500元标准补助。”近日,记者从市合管中心获悉,今年,我市新农合除了住院补偿封顶线大幅提高外,还推出一系列惠民政策,以让参合农民最大限度受益。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
参合农村居民因自然疾病、先天性疾病及无其他责任人的农药、鼠药、一氧化碳、误服药物意外中毒、意外烧烫伤、符合规定且无其他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护理费、抢救费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2年10月版)》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和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诊疗项目补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
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先随其母)合并计算,直至达封顶线。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
参合农民可自主选择定点医院
参合农村居民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可持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本,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
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村居民,转诊时应先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特定专家应当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并由病人或其家属到市合管中心备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和备案手续的,应当及时通知市合管中心,并在住院5日内补办转诊手续。转诊到盈利性医院的不予补偿,不按转诊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起付线不变,补偿比例下调2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
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因不同疾病再次住院治疗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同年度中从第2次住院起不再扣除起付线。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计划内正常产补助标准提高
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在国家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正常产住院分娩产妇补助500元的标准执行,总费用不足8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偿。计划内住院分娩,病理性因素施行的剖腹产按每住院分娩产妇补助1000元的标准执行。符合我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条件的参合人员,在省卫计委确定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复明手术的,新农合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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