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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违约而别雇主索赔胜诉

时间:2015-04-17 10:10:48  来源:  作者: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主任律师香建勇

【案件回放】黄某在某软件公司实习期间,双方签订了《实习生培训协议书》,明确约定黄某在软件公司参加培训的期限、培训费用支出明细、培训完成后黄某在公司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半年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合同中约定黄某在软件公司的服务期限为两年,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条件。软件公司为培训黄某支出了交通费、住宿费及各项补助费共计33940.32元。一年后黄某向软件公司提交辞职信后,未等公司同意即离开公司,未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软件公司将黄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黄某支付违约金3000香律师说法元,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及各项补助费等1009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软件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实习生培训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黄某违反协议书内容视为违约,需按协议约定向软件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元和公司为其支付的各项培训费、补助费等10095.5元。
【律师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黄某欲与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黄某只是通知了公司并未得到公司的答复,视为黄某违约。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软件公司主张赔偿金并未超出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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