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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

时间:2015-05-11 16:41:09  来源:  作者: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推动《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
一、什么是法定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包括哪些疾病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10类132种:(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2)职业性皮肤病(9种);(3)职业性眼病(3种);(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8)职业性传染病(5种);(9)职业性肿瘤(11种);(10)其他职业病(3种)。
三、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职业健康权:即有权在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作业,并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2、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3、受教育权:即有权获得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和培训;
4、参与决策权:即有权参与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5、拒绝作业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治措施的作业;
6、特殊保障权:即未成年工有权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孕期、哺乳期妇女有权不从事对本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8、获赔偿权:即职业病病人有权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并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者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学习和掌握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护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等。
四、《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从事下列作业的职工应进行健康检查:
1、粉尘作业:包括采矿、冶金、机械制造、玻璃制造等;
2、毒物作业:包括冶金、机械制造、纺织、化学工业、医药卫生、涂料工业、部分轻工业等;3、高温作业;4、噪声作业。五、如何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是防止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进入人体的最后防线,也是防止有害因素如噪声、放射线、刺激性或腐蚀性化学有害物等直接损害人体的有效措施.主要包括防止毒物经呼吸道进入人体的防尘口罩、防毒口罩(纱布口罩不能用作防尘、防毒);防止毒物经皮肤进入或直接损伤皮肤的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靴、防护油膏等;防噪声的耳塞、耳罩;保护眼睛的防护眼镜;还有头盔、安全带等。
六、如何预防职业病
职业病的预防最重要的关键一是源头的预防:源头预防的有效办法就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二是生产过程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加强职业危害控制管理;三是进行劳动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和控制;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四是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转岗和离岗的健康体检,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正确的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市疾控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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