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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时间:2015-05-14 10:50:51  来源:  作者:

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令第656号)之规定,定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定州市行政区划内已依法征收并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进行注销登记,特公告如下:
一、注销登记类型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二、注销登记范围
1、房屋所有权:房屋灭失的;放弃所有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房屋他项权: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三、注销登记方式
产权人申请;产权人逾期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依法注销并公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四、注销登记期限
凡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已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且房屋已依法拆除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房屋拆除后3个月内,产权人持相关资料到定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将依据法律法规对已被定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并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予以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业务咨询:定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联系电话:0312-2336751、0312-2336726 定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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