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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

时间:2016-02-19 16:18:44  来源:  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孔明灯”升空高度可达千米,火焰温度在300度以上。由于燃放后无法控制,极易威胁航空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直接危害公共安全。为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春节,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源头上防止由燃放“孔明灯”引发的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自行销毁,或者上交公安部门作无害化处理。
二、因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商户,由工商局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四、燃放“孔明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法局要对销售“孔明灯”的流动商贩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加大对各商贸市场销售的“孔明灯”的清查力度,对城市道路和广场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置。
六、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办要结合各自实际,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有针对性、有深度的加强对生产、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电视台要在春节期间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孔明灯”和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市民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放工作,过一个平安文明的春节。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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