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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严惩不文明养犬行为

时间:2020-09-07 13:54:30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近日,我市下发《关于文明养宠物的明白纸》,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市区养犬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其中,重点管理区为东至高速公路、西至胜利街,南至107国道、北至城建界(新107国道和旧107国道交叉口)。
       按照规定,市区养犬严禁在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区域饲养大型犬只及新引进和变异的大型犬种。养犬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每户原则上只限饲养一只规定犬;按照规定对宠物进行检疫、免疫;遛犬只能在早7时之前,晚8时之后,应当束犬链,交通主要干道(双向四车道及其便道)禁止遛犬;遛犬时,必须携带清理犬粪的用具,及时清理排泄粪便;饲养宠物,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为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市公安局设立不文明养犬举报热线电话和监督举报平台,与广大市民共同监督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建全国文明城市。举报电话:北城派出所,2341100;西城派出所,2382593;南城派出所,2377228。网络举报平台:“定州公安”微信公众号(举报流程:关注并进入“定州公安”微信公众号后,点击右下角“联系我们”,选择“我要投诉”即可。)相关处罚:
       依照《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照《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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