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发布市域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管理办法
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
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
本报讯(记者张春红)为积极稳妥做好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招生工作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市教育局日前发布了《定州市2021年市域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从今年开始,严格控制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招生数量,并逐年递减,最迟于2024年全面停止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招生。
办法规定,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市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在我市招生;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招生工作由我市教育局统筹管理,规范秩序,保障公平。计划在我市招生的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于6月15日前,由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将招生计划一次性致函我市教育局。我市教育局将根据我市普通高中发展状况、教育资源布局和初中毕业升学人数,科学核定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的招生计划,并书面回复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并向社会公布。凡是未经我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计划一律无效,招生结果一律无效。
计划在我市招生的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提交的招生计划相关资料包括:每所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总数、计划在我市招生数、分地市招生计划数。同时提交学校简介、学校规模、在校生总人数、学费标准、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年检合格证明、其他注意事项等。省级示范性民办高中需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招生工作由我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市招生办公室为市外民办学校在我市招生设定报考志愿,由考生按照自愿原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志愿填报,与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同步招生。
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录取结束后,我市教育局向其审批地教育局发放录取确认函和确认录取学生名单,学校据此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并为学生注册学籍。否则,我市教育局将不予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提前招生。任何学校未经我市教育局确认,招收已被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招收我市划定的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成绩的学生,均为违规招收学生,我市教育局不予确认录取结果,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自行承担。
已被我市高中学校(含职业高中)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并不得为其办理注册学籍手续。
我市教育局坚决打击学校、机构和个人违规参与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行为。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未按本办法进行的一切招生行为均为违规招生,我市教育局不予确认,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自行承担。
办法规定,从今年开始,严格控制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招生数量,并逐年递减,最迟于2024年全面停止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招生。
办法规定,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市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在我市招生;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招生工作由我市教育局统筹管理,规范秩序,保障公平。计划在我市招生的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于6月15日前,由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将招生计划一次性致函我市教育局。我市教育局将根据我市普通高中发展状况、教育资源布局和初中毕业升学人数,科学核定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的招生计划,并书面回复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并向社会公布。凡是未经我市教育局确认的招生计划一律无效,招生结果一律无效。
计划在我市招生的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提交的招生计划相关资料包括:每所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总数、计划在我市招生数、分地市招生计划数。同时提交学校简介、学校规模、在校生总人数、学费标准、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年检合格证明、其他注意事项等。省级示范性民办高中需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招生工作由我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市招生办公室为市外民办学校在我市招生设定报考志愿,由考生按照自愿原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志愿填报,与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同步招生。
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录取结束后,我市教育局向其审批地教育局发放录取确认函和确认录取学生名单,学校据此向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并为学生注册学籍。否则,我市教育局将不予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提前招生。任何学校未经我市教育局确认,招收已被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招收我市划定的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成绩的学生,均为违规招收学生,我市教育局不予确认录取结果,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自行承担。
已被我市高中学校(含职业高中)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并不得为其办理注册学籍手续。
我市教育局坚决打击学校、机构和个人违规参与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行为。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未按本办法进行的一切招生行为均为违规招生,我市教育局不予确认,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招生学校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