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梦怡、通讯员李梦瑜)自1月1日起,市公安局按照省公安厅要求,全力推行省内户籍居民首次申领身份证“全省通办”业务,进一步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首次申领身份证“全省通办”业务受理范围为:本省户籍居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地方工作、学习、居住的,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受理地点为:全省具有户籍管理权限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条件为:年满16周岁公民,由公民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就近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未满16周岁公民,监护人陪同申请人就近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监护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口簿、无法证明与申请人亲属关系的,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