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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社会交往保密行为规范

时间:2015-12-03 14:58:59  来源:  作者:

1、不得向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之外的任何人,包括自己的亲属、朋友、同学、同事等,谈论自己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特别不得在亲朋好友聚会场合或者与陌生人交往时,以炫耀为目的谈论自己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不得向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之外的任何人,提供自己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提供包括赠送、借阅、交换、出售等各种让对方能够获知其中秘密信息的方式。
3、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私人交往除了亲朋好友同学同事老乡之间的交往外,在互联网时代还包括各种通过互联网认识的网友之间利用互联网的交往沟通。在与各类网友聊天、通信交往中,应该特别注意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尤其是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涉密人员,不得在网上交往中随意谈论自己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以免引起别有用心的人的格外关注。
4、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物流公司等非法定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也不得通过熟人捎带的方式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5、不得通过手机、普通电话、普通传真、明码电报、互联网的电子邮件或即时交流工具或其他非保密方式谈论、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可以党政专用通信网(红机)上谈论机密级以下的国家秘密信息。
6、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办公场所阅读、使用,不得带回家中,不得带往公共场所,尤其不得带往娱乐场所。
7、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涉密人员,不得擅自将亲朋好友带到工作场所。
8、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不得接受、使用他人赠送的手机、电脑等信息设备。
9、在向境内的任何个人、组织、机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或者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稿件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本单位的工作秘密;内容涉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应当送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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