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
设立社会救助基金 解决特困群众实际生活困难
河北新闻网讯 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指导意见。意见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要求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帮助解决特殊困难群众实际生活困难,着力发挥社会救助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的托底作用,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安全底线。
按照指导意见,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政府投入资金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捐助,激发社会各界关爱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积极性。坚持制度衔接、托住底线。加强与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制度及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抗击风险能力等因素,重点救助城乡特殊困难群众,防止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致贫。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严格救助对象和标准,规范救助方式和程序,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既坚持尽力而为、保障基本生活,又坚持量力而行,做到精准、高效、公正、及时。
省、市、县和雄安新区均成立社会救助基金会,具体负责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条件成熟一个、依法登记一个。社会救助基金会为慈善组织。特殊困难群众遇到困难,由所在县(市、区)基金会具体负责救助;省、市基金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各县(市、区)给予资金支持,委托县(市、区)基金会实施救助。省、市、县三级基金会之间是指导和合作关系。各级基金会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不断提升救助能力,实现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全覆盖。
社会救助基金重点资助在落实各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或扶贫政策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进一步防止返贫致贫,不留死角死面,确保全面小康路一人不少、一户不落。其救助范围主要包括:因患重大疾病,在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及商业补充保险之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在有关部门落实救助政策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城乡居民;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在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等政策之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城乡居民。救助采用支付和实物资助的方式进行,货币一般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特殊情况下也可发放现金。
指导意见还就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批程序、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