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接收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313件
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实施见成效
河北法制网讯(记者 张乔 实习生 谢子涵)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各地基本落实了《条例》的主要规定,秦皇岛、唐山等市成绩优异。
报告指出,此次执法检查既检查市县人大常委会作为审查机关接收规范性文件报备并进行审查工作的情况,也检查“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及时向人大报备情况,同时检查市县人大作为报备机关,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情况。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市县加强了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组织领导,对原有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规范、运行机制进行梳理,基本制定了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分送、审查、反馈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其中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承德、秦皇岛、唐山、廊坊、邯郸市人大由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相关工作规定、办法,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市人大则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相关制度。
今年修订后的《条例》将 “一委两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各制定机关按照《条例》规定,基本做到了有件必备。截至10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各报备单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13件,其中省政府134件,省法院7件,省检察院1件,设区的市人大及政府、省直管县人大171件。
从检查情况来看,虽然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实施,但也存在部分制度机制不完善、执行刚性不强及机构不健全等问题。
报告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全面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体制,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显性化”,积极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广泛参与,多措并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水平。
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实施见成效
河北法制网讯(记者 张乔 实习生 谢子涵)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各地基本落实了《条例》的主要规定,秦皇岛、唐山等市成绩优异。
报告指出,此次执法检查既检查市县人大常委会作为审查机关接收规范性文件报备并进行审查工作的情况,也检查“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及时向人大报备情况,同时检查市县人大作为报备机关,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情况。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市县加强了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组织领导,对原有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规范、运行机制进行梳理,基本制定了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分送、审查、反馈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其中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承德、秦皇岛、唐山、廊坊、邯郸市人大由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相关工作规定、办法,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市人大则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相关制度。
今年修订后的《条例》将 “一委两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各制定机关按照《条例》规定,基本做到了有件必备。截至10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共接收各报备单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13件,其中省政府134件,省法院7件,省检察院1件,设区的市人大及政府、省直管县人大171件。
从检查情况来看,虽然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实施,但也存在部分制度机制不完善、执行刚性不强及机构不健全等问题。
报告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全面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体制,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显性化”,积极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广泛参与,多措并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