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网讯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世杰)开展政府规章清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客观要求。自今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后,省司法厅认真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集中清理,最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省政府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决定废止10件、“打包”修改22件省政府规章。
据悉,此次重点清理与法律法规不衔接、不一致,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或工作部署不相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1个方面内容。在废止的10件省政府规章中,《河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主要规范的是木材运输行政许可事项,新修订的森林法删去了相关内容,国家林草局已明确自2020年7月起不再受理相关审批申请;对于《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求,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一项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并配套出台了8个管理办法,不再需要以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规范;《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均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依据的住建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废止;对于《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新修订的《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已作全面规定;《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等2件,分别与财政监督和劳动模范评选体制不相符,已被上位法或省有关政策所替代。以上涉及的10件省政府规章都没有修改保留的必要,均予以废止。
在此次“打包”修改的22件省政府规章中,《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9件,为衔接上位法修订情况作出了修改。《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因机构改革后涉及部门职责调整,对相关内容作出了修改。《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作出修改,其中《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期限由15日延长至30日;将《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由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下放至县(市、区);《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省主要河流开发利用权的确定,由省水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水行政部门。
此外,为衔接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情况,我省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3件省政府规章,作出了修改。
据悉,此次重点清理与法律法规不衔接、不一致,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或工作部署不相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1个方面内容。在废止的10件省政府规章中,《河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主要规范的是木材运输行政许可事项,新修订的森林法删去了相关内容,国家林草局已明确自2020年7月起不再受理相关审批申请;对于《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求,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一项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并配套出台了8个管理办法,不再需要以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规范;《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均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依据的住建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废止;对于《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新修订的《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已作全面规定;《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等2件,分别与财政监督和劳动模范评选体制不相符,已被上位法或省有关政策所替代。以上涉及的10件省政府规章都没有修改保留的必要,均予以废止。
在此次“打包”修改的22件省政府规章中,《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9件,为衔接上位法修订情况作出了修改。《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因机构改革后涉及部门职责调整,对相关内容作出了修改。《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作出修改,其中《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期限由15日延长至30日;将《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由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下放至县(市、区);《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省主要河流开发利用权的确定,由省水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水行政部门。
此外,为衔接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情况,我省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3件省政府规章,作出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