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召开的河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强调,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月11日,省长王正谱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省直部门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汇报,征求企业意见建议,研究部署下步重点任务。
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持续释放税收政策红利,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
就此,河北省税务局近日围绕企业关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一起来看↓↓
问题一: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具体范围是什么?特别是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包括哪些,希望能明确下,以防混淆。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等
文件还规定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问题二:企业是否可以应用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
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问题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中,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也属于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也属于研发活动人员费用。
问题四: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可以。根据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条件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可以按加速折旧的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问题五: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类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其它不同类型的减免税可以同时享受。
问题六: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摊销?
答:不可以。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记者:宋平 编辑:高二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