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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5-04-29 15:32:34  来源:  作者:

各建设和施工单位、渣土运输单位:
为打造干净、整洁、宜居、宜业的美丽定州,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针对建筑垃圾运输中沿途抛洒、乱倒乱放、无序经营等乱象,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定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须到执法局登记、注册,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二)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入口处,铺设长度不小于25米,宽度不小于4米混净土路面。
(三)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出入口须配备专门卫生保洁清洗人员,负责清洗和监督。
(四)专职卫生保洁人员,须佩戴明显保洁标志,负责清扫车辆和地面卫生,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二、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准入制度。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须到执法局登记、注册,申领《建筑垃圾清运证》。执法局对建筑垃圾产生地点、运输路线、倾倒地点等核准后,颁发《建筑垃圾清运证》方可清运。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运输、安装GPS。未达标车辆须在6月15日前,按统一式样、统一外观标准改装(未改装期间,驶出工地前,必须密封、苫盖、冲洗,保证在运输线路中车辆不泄露、遗撒,道路无扬尘)。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核准的运输时间、行驶路线、倾倒地点从事运输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证》必须随车携带,保证一车一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违者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6月15日后,未密闭运输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一律不得上路。否则,执法局将联合交警部门予以查扣。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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