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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业务16日起暂停

时间:2017-12-14 15:59:39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牛勇)从市国税局获悉,根据全省业务安排,我市从2017年12月16日开始,对办税服务厅及自助办税终端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系统进行升级和数据迁移,预计到2017年12月31日结束。期间,暂停办理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
    此外,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贯彻落实减征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所有车辆恢复执行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凡是购车发票开具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只要在60日(自然日)内到国税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的,都继续享受7.5%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超过60日缴纳车辆购置税,将加收应纳税款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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