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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免费劳动力?一大学生打工俩月分文未得

时间:2009-08-24 16:39:43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 孙新亮 赵培)日前,在市区打工的今年大学毕业的小周致电本报反映,7月初,他被市区一家培训学校录用,口头说好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工资500元,月底结算。可工作了快2个月了,校方也没支付给他一分钱的工资。“对于我们这些刚走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来说,第一次遇到这样的问题,真不知该怎么办?”
      
    据小周介绍,他毕业于石家庄经济学院本科英语专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压力特别大,从去年开始他就开始了自己的求职路,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等城市不知跑了多少趟,但都是无功而返。今年毕业后,他回老家定州到一所培训学校应聘,经过笔试和面试,最终被校方录用。“接到聘用通知后,我非常兴奋,终于可以自食其力了。”为了能在3个月时间内向校方交一份满意的答卷,他工作十分努力,可付出并未得到回报,校方并未按照预先的承诺每月发放500元的工资。在交涉中校方告诉他,试用期的工资在正式聘用后再一起补上,但如果未被录用,校方则不支付任何工资。“这不是明显著难为人吗?既然已经工作,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无论是否在试用期,校方都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 小周气愤地告诉记者。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强大的就业压力面前,与小周有同样遭遇的大中专毕业生并不在少数。他们为了能得到来之不易的职位,明知用人单位的招聘条款和做法不合理,但也不得不接受。就此,我市法律界人士徐刚律师表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相应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就是说,在双方约定中,不管劳动者是否自愿,只要企业将大学生作为劳动者来使用,就应该付给报酬。如果考虑到学生技术不够熟练,至少也要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市劳监大队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企业应自觉遵守行业行规,诚实经营,履行法定义务,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关部门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规范企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就业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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