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会强记者贾旭鸿)继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被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顺利完成税制转换后,“营改增”又迎来新的行业扩围:经国务院批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从今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通知规定,提供电信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不再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据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田红旗介绍,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以及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送、发射、接收或应用业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为做好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市国税局高度重视,按照“税制转换平稳、征管衔接平稳、行业运行平稳”的总体要求,主动协调,靠前指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在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上下联动、分户到人”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定人定责。合理配置征管资源,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征管措施,确保发票管理秩序正常、纳税申报秩序正常、税款核定秩序正常,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平稳过渡。
目前,改革试点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尽快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建立税种鉴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种类核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等国税征管档案及信息录入。
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主动向市国税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以确保2014年6月1日起能够顺利开具发票,7月1日起能够正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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