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玉凤)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修订,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职能作用,降低贷款门槛,扩大提取范围,简化办事手续,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贷款最高限额提高至60万元
为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广大缴存职工购房需求,这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完全能够满足广大缴存职工贷款资金需要,努力实现应贷尽贷。
■贷款利率持续降低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按年利率3.25%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3.75%执行。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相比,如按贷款20万元、期限20年计算,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使用公积金贷款共需支付利息84592元,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共需支付利息134266元,可为购房职工节省利息支出49674元。
■购房首付款比例降至20%
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首付款比例由60%降至30%。
■扩大公积金贷款范围
这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贷款对象由本辖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扩大到在外地就业具有本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借款人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回乡购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同时,在大力发放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基础上,积极开办二手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缩短公积金缴存时限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正常缴存公积金时间由12个月缩短至6个月。原缴存单位缴存满6个月(含)、在新单位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优化公积金贷款流程
实行公积金贷款开发商代办制和领办制,开展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周期,提高办事效率,做到随时受理,及时发放,应贷尽贷。同时,要求各委托银行不得拖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接到中心贷款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在保持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零收费”的同时,各委托银行除保留偿还贷款本息关联银行卡、开通短信还款提醒功能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搭车收取借款人任何费用。
■强化公积金贷款签约楼盘管理
对“五证”齐全、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列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签约楼盘”并向社会公布。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报批准入制度,加强对签约楼盘的动态管理和风险防范,待“五证”齐全并主体封顶后,准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阻挠、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
这次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将职工购房提取范围扩大到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取消了同户籍的条件限制。同时,在原有正常提取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租赁住房、支付物业费提取等内容。
在具体办理手续上,租住商品住房需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书,提取额度按每个职工家庭每平方米8元计算,最高提取限额100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支付物业费提取额度为每人每年600元,由所在单位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提高公积金提取额度
这次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对职工购房和贷款购房提取公积金,取消了原有购房、贷款的时间节点限制。凡具有真实的购房行为及合法的购房手续,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格总额。
■简化公积金提取手续
这次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进一步简化了公积金提取手续。对职工贷款购房和偿还贷款本息,首次提取需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票据,再次提取只需提供偿还贷款本息对账单。
取消和清理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将职工账户纳入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职工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人提取申请书,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对已纳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职工,取消集中封存两年的条件限制,职工可随时办理销户提取。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取消周二、周五集中提取日制度,每个工作日均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对手续齐全的各项提取业务实行“一站式”即时办结。
■防范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
这次公积金提取新政,对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手续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