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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时间:2014-12-24 10:31:36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见习记者赵梦怡)为推动劳动密集型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我市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自12月11日至2015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据悉,凡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制药,电子、玩具产品生产、组装,农产品、食品、家具、木材、蚕丝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列入此次整治范围。通过专项治理,对现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摸清底数,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整治。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及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对发现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一律依法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设施,最大限度地确保专项治理成效。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市政府是专项治理行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治理行动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将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并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同时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公开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的积极性。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今年12月上旬至2015年3月底结束,主要整治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第二阶段从2015年4月至2015年底结束,主要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落实基层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提升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水平。截至目前,我市共检查人员密集场所12家,责令整改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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