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第五章“其他规定”中的重点内容吧。
党员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应该怎么界定和划分呢?《条例》中明确提到,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一共有三类,分别是: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条例》中所称的主动交代,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受到党纪处分后,受处分党员何时才能得到通知呢?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