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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多管齐下 依法整治直播乱象

时间:2024-08-14 16:27:54  来源:河北法治网  作者:曹永学

中央网信办近日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朗·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整治”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无底线带货营销、“伪科普”“伪知识”混淆视听、传播“软色情”信息、侵犯他人权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五类突出问题。

网络直播乱象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附带品。这些年来,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动态监管,历次“清朗”整治行动对打击违法违规网络直播、规范网络直播行为起到了有效推动作用。但是,一些中小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为了追逐利益,依然乱象频出,严重扰乱网络生态。

针对网络直播乱象,相关职能部门近年来进行了“小切口”立法和规范,例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这些大多属于部门规章或行业规范,相互之间内容或有交叉重叠。在实施过程中,不同部门各有侧重,降低了执法权威和震慑力度。

网络主播入职门槛低,素质参差不齐,为了追逐丰厚利益,不少主播游走于灰色地带。以当下火爆的直播带货为例,一些主播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吸引更多受众参与直播节目,故意夸大直播产品的功能和质量,以次充好,甚至销售“三无”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健全网络直播监管机制尤为重要。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直播平台承担自我监管职能,负有主体责任。但问题是,直播平台自我监管职能与其利益追求相冲突,很难进行有效监管。一些平台甚至还通过流量造假、虚构成交量、贩卖个人信息、招募“刷手”等方式提高自身影响力,严重影响网络直播营销市场的健康发展。

网络直播作为数字经济新业态和国家确认的新职业,拥有上千万的职业主播人,应当而且必须纳入法律规制范畴。从执法、司法实践看,利用现行法律、按照对传统媒体直播的监管方式来监督管理网络直播,确实存在诸多阻碍。首先,由于直播内容侵权所依据的程序以及认定标准不同,导致司法裁判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其次,直播网站下数量庞大的直播间使得被侵权人收集证据难度极大,而且直播网站利用“通知—删除”原则使自己规避风险,增加了被侵权人维权的难度。

由此不难看出,网络直播的特性,决定了网络直播领域的立法要树立新的观念。直播平台作为媒介,必须牢牢明确其“把关人”的法律职责,以法律惩戒遏制平台利益至上的冲动和价值取向,增加直播平台的违法成本。以法律规制的形式提高直播从业者的入职门槛,完善网络主播资质审核和行业规范,使广大主播守住职业底线,提升守法上限。

我们坚信,在法治引领下,通过“行政监督、平台自律、立法管制”三位一体动态监管,网络直播领域终会迎来风清气正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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