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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公告

时间:2018-01-02 11:13:48  来源:  作者: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2017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1、凡2017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须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我局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凡2017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电子版2017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当地工商分局报送纸质2017年度报告。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逾期未报送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咨询电话:2318315
    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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