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18年1月22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刘敏杰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敏杰因不服国家审判机关的裁决,为发泄不满情绪,故意长期在国家机关门前采取缠访、闹访的极端手段,起哄闹事,制造影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7年12月23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敏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宣判后,刘敏杰不服,提出上诉。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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