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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对一起脱逃罪公开宣判2000余名罪犯集体接受警示教育

时间:2013-11-01 14:42:30  来源:  作者:

本报讯(通讯员潘少玲)10月25日,市法院在定州监狱对马某某、罗某某脱逃罪一案公开宣判,同时对在定州监狱服刑的2000余名罪犯进行了现场警示教育。
劫持人质脱逃监狱未得逞服刑期间犯新罪刑期又增
    马某某,男,1988年出生,沧州市郊区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07年7月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枪支罪、抢夺罪被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罗某某,男,1975年出生,四川省宜宾市人,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11月7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今年7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预谋从定州监狱脱逃。6时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将同监区一名服刑人员哄骗至六监区车间二楼南侧库房门口,二被告人将齐某某劫持,并以此要挟主管狱长和值班干警为其准备车辆,试图逃离监狱。后经主管狱长和值班干警劝阻,人质被解救,二被告人脱逃未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劫持人质试图从改造场所逃走,其行为均已构成脱逃罪。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犯脱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提出犯意、准备凶器、劫持人质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罗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2013)定刑初字第23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被告人罗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二十七天,并处罚金六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就案说法审结一案教育一片
    为进一步增强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10月25日,市法院在定州监狱罪犯监舍区广场召开了一场打击狱内犯罪公开宣判警示教育大会,定州监狱2000余名服刑人员参加宣判大会。市法院审判长对罪犯马某某、罗某某脱逃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判完毕后,不同监区的罪犯代表一致表示深受教育,认识到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不可用无知、盲目和冲动的行为来挑战监狱的执法底线,在服刑改造生活中只有遵规守纪、踏实改造、积极自新才是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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