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我市将于2013年11月份起对在全市境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开展普查登记前的单位核查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核查内容主要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从业人员及2013年1-9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和从业人员等相关指标。
二、核查方法为普查人员佩戴《普查员证》,按划定区域对区域内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入户核查。核查对象需提前准备好相关证照及财务报表。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本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财务报表;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单位提供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和支出、资产、人员情况等相关资料;非法人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收入、支出、资产、人员情况等资料。
三、所有核查对象应当依法接受核查、登记,真实准确填报核查表,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予以查处。
四、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核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核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核查所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核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五、单位核查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请向定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312-2313486传真:0312-2323506
定州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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