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便民服务>>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

时间:2014-03-28 10:20:45  来源:  作者:

 
【案件回放】2008年11月11日,原告黄某与被告邱某登记结婚,但邱某一直与赖某关系暧昧。2011年10月21日,邱某私自转账给赖某现金40万元用于购车。后原告黄某得知邱某转账,致使夫妻关系恶化,二人于2012年4月16日办理离婚手续,黄某要求赖某返还40万元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邱某与赖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由赖某将受赠所得返还黄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赠与赖某40万元中的20万元,侵犯黄某的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应属无效。邱某与黄某已经离婚,共有基础丧失,邱某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可以分得40万元中的20万元,其赠与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赠与已经完成,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共有财产分割后的价值,遂确认邱某对赖某40万元中另外20万元的赠与行为有效,赖某应予返还2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可以分为两个:一是被告邱某转账给付赖某40万元的性质;二是其转账行为的效力。第一个焦点,由于两被告之间没有签署任何协议,双方之间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经济往来及借款关系,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可以认定被告邱某转账是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被告赖某接受了该款项,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对此无争议。有争议的则是第二个焦点,即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有效的,而对于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无效的。香律师说法




 

责任编辑: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