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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携手促生态环境改善关于规范供热计量建设

时间:2015-06-03 15:01:04  来源:  作者:

(试行) 目前我市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建设和既有建筑供热改造工程,存在以下问题:实施单位多和产品类别多;热量表预留的通讯接口不统一;智能锁闭阀与热力公司收费系统不匹配;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数据传输以及后台控制软件与热力公司收费管理软件数据交换匹配不统一等,直接影响集中供热的统一管理。为进一步规范供热计量建设和改造工程,按照省、市相关供热计量政策和热力公司区域管理统一要求,就规范供热计量建设和改造工程要求如下:
一、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建设工程要求
(一)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的新建小区(单位),应按热力公司的要求加装以下热计量装置:
1.热计量表(表为超声波热计量表,公共建筑在楼栋热力入口加装一个热计量表,住宅为分户安装。一幢建筑有多个独立单位时,应设计成独立循环、独立计量、独立控制式采暖系统,并独立安装热计量表);
2.智能锁闭阀;
3.粗细两级过滤器(在供水管上,单元井里);
4.自力式压差阀(为防止水力失调,公建、住宅均在单元井加装);
5.自动恒温阀(每组散热片上安装一个,地暖辐射式的采暖系统,室内每分支设自动恒温阀,感温包应设在每个分支所供暖的房间内);
6.除污器(在每户供水管上安装);
7.集抄器、集中器(含通讯装置);
8.检修维护、清洗用前后隔断球阀。
以上产品须是在我市进行备案的生产企业产品,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为便于后期检修、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对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安装、维护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供热单位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生产和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型号、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二)为使新建建筑顺利供热,2015年申请用热单位,须向热力公司提前提交供热计量专项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新建建筑单位应按要求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供热。
二、已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热用户并网验收。
按《既有建筑接入城市集中供热规定(试行)》约定执行。
建投能源定州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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