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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洗成废马洗车房被判赔

时间:2015-09-11 14:38:17  来源:  作者: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主任律师香建勇

【案件回放】2013年5月,毕女士名下的白色宝马轿车开至某洗车行清理汽车内饰及外部。洗车行店员在清理内饰后将车辆开进洗车房,清洗汽车外部后又打开机盖清洗汽车发动机。但清洗后车辆无法启动,检查发现缸体有脱落,已拉缸。报警后民警调解未果,毕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贬值加上修理费141994元,以及打车费、误工费、租车费、拖车费、鉴定费等共计329702.28元。
事发后,毕女士将车辆拖至宝马4S店,4S店对车辆进行了拆解检查,并提出相应的维修报价方案。经鉴定,该车辆系进水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香律师说法系正常行驶进被告洗车行的,可见车辆当时的状况是正常的。被告提供服务过程中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具有过错,应当赔偿毕女士相关经济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及车辆贬值损失。毕女士所列举的其他损失,法院考虑其维权需经常外出予以酌定,由被告承担。据此作出判令洗车行赔偿毕女士16.5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被告洗车行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毕女士将涉案车辆送到被告洗车行洗车,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和接受洗车服务的权利,被告洗车行有接受报酬的权力和履行洗车责任的义务。而被告洗车行在提供洗车服务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发动机损坏是有过错的,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对造成涉案车辆的损坏是有过错的。在庭审中,毕女士提供了鉴定意见和宝马4S店作出的维修报价方案,用于证明自己的宝马车修车所需费用和因为损坏而造成的贬值。法院根据毕女士提供的证据和考虑其维权需经常外出的情况予以酌定,最终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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