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5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1、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均须2016年6月30日前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hebscztxyxx.gov.cn)向我局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所在地工商分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由工商分局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其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3、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咨询电话:2318315
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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