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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范

时间:2015-12-03 15:00:49  来源:  作者: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2、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复制适当数量的国家秘密载体:绝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经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授权或者书面批准后可以复制;机密或秘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应当经复制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制发机关、单位的“允许”复制机密级或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可以是明示的方式,如在载体上注明此件可复制转发至哪些范围;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即在载体上不注明是否可以复制,可视为制发单位允许收文单位复制,复制时可不必专门再报制发机关、单位批准;对在载体上直接注明类似“此件未经某机关、单位批准不得复制”警示语的国家秘密载体,如需复制时,才需要报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
3、经批准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特别是不能将国家秘密标志隐去,否则将使复印件失去国家秘密标志的保护。
4、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上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复制专用章,并视同原件管理。加盖复制专用章的意义在于可以从复制件上直观地看出是否合法复制。“视同原件管理”,就是国家秘密载体复印件的邮寄、借用、携带、保存、销毁等,均应与原件一样进行保密管理。
5、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复制,或者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单位复制,禁止拿到街头复印店等非定点单位复制。
6、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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