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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声已打响:定州,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时间:2018-08-16 10:47:46  来源:  作者: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重大消息!我市于7月28日展开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此次整治至8月31日为排查摸底阶段,从9月1日进入查处整治阶段。

此次行动将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销售市场秩序,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整治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土地手续、规划手续、预售许可即销售商品房行为;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及违规代理销售“五证不全” 项目的行为。

违规预(销) 售行为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批准的范围迸行销售的;中介机构发布不实房源信息或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低买高卖的。

表现形式↓↓↓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证书过期无效)销售商品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

4、中介机构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信息。

5、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6、未按规定制定销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

7、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

8、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

9、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等。

10、中介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行为。

销售现场违规行为

未按要求公示有关证件及合同买卖示范文本的;未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房源、价格、预销售信息的。 

表现形式↓↓↓

1、未公示有关证件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

2、未公开全部房源、价格,未将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3、房地产信息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不一致。

4、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哄抬房价,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等。

5、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6、中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未单独标价。

虚假宣传行为

未按规定发布房产广告或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的。 

表现形式↓↓↓

1、不具备预售条件,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

2、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文号的。

3、房地产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5、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合同欺诈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规范的;一房二卖的;捆包销售的;诱导、唆使购房者变相缴纳首付款,签订“阴阳合同”的。 

表现形式↓↓↓

1、未按相关规定与购房者签订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或条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4、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5、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无正当理由扣留押金、不退订金。

6、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7、中介机构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过户、贷款、担保、评估、公证等服务,未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并额外收取费用。

8、中介结构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请接招!

中介服务机构,请接招!

定州百万人民,请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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