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共享机制破解信息孤岛问题——《河北省信息化条例(修订)》亮点纷呈
3月31日,《河北省信息化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5月1日实施。
《河北省信息化条例》自2013年起实施。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信息化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信息化规划的引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化程度不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足,推进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标准制定等基础性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及时修订《河北省信息化条例》,是以法治手段引领和保障我省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打造数字时代河北竞争新优势的重大举措。
《条例(修订)》共八章62条,内容亮点纷呈,从多方面增强法规刚性,保障出台的法规能落地、好操作、真管用。
有效破解信息孤岛问题
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形成“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制约了行政效能提升,给企业群众办事创业造成不便。为有效破解这一难题,《条例(修订)》重点进行了制度设计,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务数据应当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数据共享目录、共享平台和共享体系,实现政务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建立和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推动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并依法为社会提供服务”,并在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予以明确。
通过立法明确证明事项共享
《条例(修订)》通过立法形式就证明事项共享予以明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能够通过法定证照调用、政务部门数据比对、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信息化方式获取、核验和替代的证明材料,有关政务部门不得要求个人和组织另行提供纸质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这一规定将有力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为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提供法治保障。
构筑个人信息保护屏障
为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杜绝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条例(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同时,第五十六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