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废止《定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公告
关于废止《定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定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定政办〔2021〕17号)文件精神,现将《定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2、3项条款予以废止。废止内容为“(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3)有10辆以上重量20吨以上的自卸车辆。”
特此公告。
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20日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