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贫困、残疾人员等七类人群保费政府“埋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相互转接
本报讯(记者贾旭鸿)记者从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出台。《办法》明确2018年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期为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0日;享受待遇的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8年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中央、省、市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看点一:参保城乡居民范围更广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下列人员。包括有本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在我市长期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在市公安局办理暂住登记的,能够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的营业执照、房产登记证明或结婚证明等相关有效证件的,以及在我市就读的在校大学生、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生。
城乡居民实现就业的,应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
看点二:贫困、残疾人员等七类人群保费政府“埋单”
《办法》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且以政府补助为主的筹资方式。2018年全市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特别对特困群体给予了更多的人文关怀,规定低保、重残、五保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城乡困难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及所有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及城乡居民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18周岁以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对60-69周岁、70-79周岁老年人的参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分别按30%和50%的标准予以救助,不足部分由个人缴纳。
此条规定所涉及人员的年龄界定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另外,城乡居民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费,不享受各级政府补助。
看点三:新生儿缴费时间越早越好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以家庭(以户籍为准)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负责代收代缴。
新出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3个月后或按自然年度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父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儿不可以参保。
无法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各类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组织统一参保。当年参保缴费的大学新生,入学后即可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30日前。
看点四:意外伤害、见义勇为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实行分级支付,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院等级和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消费水平,确定待遇支付标准(包括起付标准、床位费支付标准、支付比例等)。具体细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含住院支付、门诊统筹支付、门诊慢性病支付、门诊大病支付):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今年,城乡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的,须提供市级或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看点五:居民可自愿选择医疗机构,转诊需备案
参保城乡居民在本市住院就医时,可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终结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可即时结算。在非联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参保城乡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先办理转诊手续。急诊、重病患者可先行转诊,并在住院七个工作日内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转医院必须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看点六:九大情形不予报销
《办法》还明确了九种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费用;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费用;工伤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费用;整形美容、假肢义眼、义齿、助听器、眼镜、视力矫正、计划生育手术、各种因素的终止妊娠、不孕不育症治疗、性功能障碍、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刑事肇事、酗酒、吸毒、服毒、戒毒,自伤、自残、自杀(重症精神病除外)、医疗事故、各种医疗技术鉴定、非疾病诊疗项目等;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所患病种治疗无关的药品、材料等医疗费用及非医疗费用;其他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看点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相互转接
《办法》规定,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互转接机制,方便参保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转换和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年可折合1年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缴费不足2年的,不予计算;2017年1月1日后,按连续缴费满4年折合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合年限从参保居民年满18周岁后的参保时间开始计算;折合最高年限不超过5年。
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如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参保单位,且本人于所在单位参保缴费,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当月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次月则不允许再参加当年度城乡医保。
据悉,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将于近日开始,具体缴费时间请关注定州日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