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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居民将实现“居者有其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可申请廉租住房

时间:2008-06-26 22:48:58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 刘杰)日前,记者从市建设局获悉,具有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常住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确定的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或无房户,从即日起,可以向市建设局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
  据了解,申请具体工作由城区办事处组织。由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后报城区办事处。城区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保障材料后,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当场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然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建设局。
  申请人在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定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及复印件;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如租赁合同、房屋产权单位证明、拆迁安置协议等);孤老病残,申请实物配租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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