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战国时期的青铜剑,埋藏数千年后在我市一家沙场被股东王月辉发现。王月辉将宝剑送到市博物馆,但沙场其他股东认为宝剑应由沙场集体处理,因此联议免除了王月辉价值20余万元的沙场股份。双方事后打起了“拉锯”官司。日前,保定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王月辉的合伙人停止对他的侵权。
上交古剑后引来“围攻”
2007年6月1日,王月辉发现了这把珍贵的青铜剑,后将宝剑交给了市博物馆。由于当时王月辉表示放弃物质奖励,市博物馆为他颁发了奖励证书。不料,沙场其他18名合伙人决定阻止其继续以合伙人身份参与经营以及行使合伙权利,还将王月辉告上了法庭。为了依法维权,王月辉也于2008年2月29日向定州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18名合伙人停止侵权,王月辉有权继续以合伙人身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18名合伙人在判决生效后负连带责任赔偿王月辉被除名后至起诉前的损失20000元。
终审判决支持献宝行为
一审宣判后,其中16名合伙人向保定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重审。
保定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16名合伙人与王月辉合伙的目的是经营沙场,赚取利润,而王月辉发现、上交宝剑的行为与采沙不同,其已超出了沙场经营、管理的范畴。
由于宝剑属于国家文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上交国家,因此沙场无权就宝剑的归属做出决策,且宝剑系王月辉个人发现,沙场其他合伙人亦无权要求作为该剑的共同发现人。其他合伙人与王月辉签订的《合作条约》中亦未约定对合伙人予以除名需满足的条件,但其十一条明确约定:“重大事情,必须经全体成员协商决定,做到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在何种情况下对合伙人进行除名应属合伙的重大事项,故应经包括王月辉在内的全体成员进行协商。但其它合伙人对王月辉作出除名决定,与合作条约相悖,故该除名决定不应发生效力,王月辉仍应作为合伙人进行经营、参与利润分配。
保定中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李媛 杨春雨 记者 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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