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孙娜娟 杨春雨)近日,来我市打工的唐山人吴女士,因为租赁房屋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惹来了麻烦,闹得心里很不愉快。
据了解,吴女士去年六月份来到我市,在瘟庙街租了一间房屋,入住之前和房东协商好房租等各项事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房租为150元,包括水、电、暖等费用。夏天时,吴女士平日用电用水量都很小,双方相处还算融洽,但到了冬天,气温骤降,吴女士便买了“小太阳”取暖,用电量有所加大,这引起了房东的不满,于是房东要求吴女士补交电费。这让吴女士很是生气:别人租住房屋的房租都是每月120元,自己当初就是考虑到冬天用电量较大,才比别人多交了房租,房东怎么能夏天占尽便宜,冬天还要多收钱呢!因为当初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吴女士只好自认倒霉,无奈之下又付给了房东60元电费。在此,吴女士想通过本报提醒租房的朋友们,租房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有理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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