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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 将有30天“后悔权”

时间:2010-05-19 15:15:49  来源:  作者:

    本报讯 (记者 周勇)近日,记者从市消费了解到,已经颁布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进入第二次修改程序,相应的最新修订稿,在明确标注“原文”和“修订”两大版块后,可以清晰看出新《消法》今后的改革方向。据业内人士预测,修改后的《消法》最迟后年出台。
    亮点1
    “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
《消法》原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修订稿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利在收到商品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据悉,“后悔权”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
    亮点2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消法》原第十四条: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修订稿第十四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被保护的权利(本人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姓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亮点3
    “双倍赔偿”将变成X倍赔偿
    《消法》原第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修订稿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价款的或者接受接受服务费用的X倍以内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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