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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即将开始

时间:2010-05-17 11:12:07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 赵青锋)记者从市医疗保险所获悉,2010年度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将于近日展开,5月24日至29日对参保慢性病人进行相关检查。
    据介绍,新参加慢性病鉴定的参保职工,符合相关条件者,填写《定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主管人员汇总后,于5月24日——26日上午八点半到武警八六四零部队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其中,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体、军转其他单位的检查分别安排在24日、25日、26日。新参加慢性病鉴定的参保居民,符合相关条件者,填写《定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乡镇、社区或学校公章),由所在乡镇、社区或学校主管人员汇总并收齐居民医疗保险证后,于5月27日——29日上午八点半到武警八六四零部队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其中,南城区及各乡镇、北城区及大学生、西城区及中小学生、儿童的检查分别安排在5月27日、28日、29日。检查结束后,各参保单位的主管人员可于6月14日——15日,携带参加体检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到医疗保险所领取本单位职工、居民的鉴定结果。
    需要年审的职工,填写《定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年审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主管人员于体检日持年审表、医疗保险证及年审人员汇总表到医疗保险所年审盖章。
    据了解,对慢性病人的鉴定,将视情况区别对待。其中,病症较轻、行动较方便的参保职工和居民,根据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检查(带好本人医疗保险证或身份证及一年来的病历、诊断证明和各种检查报告单的复印件等)。检查结束后,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统一鉴定。危重和卧床不起的参保职工或居民(含异地安置人员),先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乡镇、社区、学校汇总后报医疗保险所,再由市慢性病鉴定委员会组织专人到参保职工或居民家中鉴定,由此所需的交通费和诊疗检查费用等由参保职工或居民个人负担。体检期间正在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或居民,必须由本人或家属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单位或所在乡镇、社区、学校出具证明到医疗保险所备案。住院病症与申请的病种相同的,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携带所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等报送医疗保险所;住院病种与申请病种不同的,出院后由市鉴定委员会组织专人带领参保职工和居民到医院做检查鉴定。需要年审的门诊慢性病职工,病种为结核病、慢性肝炎活动期和消化系统溃疡的继续参加今年的检查,其他病种的根据该职工报送的近一年来的病历资料(门诊病历本、检查报告单等)直接评审鉴定,不再进行检查。今年新申报的患有癌症、恶性肿瘤、心脏支架、搭桥、尿毒症、肾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的参保职工,及新申报的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参保居民,可以免于体检,并于体检日由单位或乡镇、社区、学校携带该参保人员在三级(或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病历资料及《定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表》或《定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送医疗保险所,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委员会根据上述资料直接鉴定。参保职工和居民参加鉴定的,诊疗检查费用先由个人垫付,鉴定为慢性病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未通过鉴定的,诊疗检查费由个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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