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谷晓丹 闫韶红 通讯员 安江红)本应父慈子孝,和谐相处的一家人,却因父亲的游手好闲,对家庭的不管不顾致使家庭不睦,亲人远疏。家住我市某村的支某将自己亲生儿子的电脑、手机、自行车等物偷走后变卖钱财进行挥霍。在其子及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市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其批准逮捕。
嫌疑人支甲系支乙的父亲,支甲对家中之事不管不问,整日游手好闲,不思劳作,还经常偷东西用于自己吃喝。在经亲友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支甲在2008年与支乙闹翻离家出走,自此再没回家。支甲在外游荡又不愿吃苦,在生活没着落的情况下,竟起打起了自己儿子家财产的主意。3月10日凌晨2时许,支甲趁支乙家人熟睡之机,偷走一台笔记本电脑、一辆自行车、一部手机等物品,变卖后又混迹于社会上。其后,支乙在街上遇到支甲,将其扭送至公安局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偷拿近亲属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本案中支乙及其亲属强烈要求追究支甲的刑事责任,依靠亲情来调和矛盾已不可能,只有对支甲予以必要的刑罚才能使其得到教诲。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支甲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因而对支甲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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