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新亮)近日,市民高女士打来热线电话,反映因怀孕被单位辞退一事,她在城西农村一私企上班。上班伊始,单位跟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3年内不得怀孕”。但一年后她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因体质较弱,医院不建议人工流产,高女士只好辞职回家。如今,孩子一岁了,她想回去工作却屡次遭到拒绝。
就此,记者走访了法律界人士。据介绍,出于对女性劳动者的关心、关爱,一些法律法规赋予女性劳动者一些特殊劳动权益,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另外,记者采访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高女士签的劳动合同有“女职工三年内不能生小孩”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企业与高女士签订的是无效合同,单位据此将其辞退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将及时纠正,并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