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0日上午7点30分,某汽车公司职工王某骑电动车上班,因没有按正常交通规则行驶,而是逆行,结果与迎面而来的丁某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王某摔倒致右脚趾骨骨折。报警后,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住院治疗15天,花去治疗费10000余元,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王某认为自己上下班途中受伤应属工伤,遂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以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赔付。
律师点评:王某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其大部损失应由自己负担,丁某负担小部分损失,所在公司无赔偿责任。理由如下: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由此可以看出,职工一方只要是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或无责任,那么职工所受伤就能认定为工伤。本案当中,王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职工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公司也没有赔偿义务。
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所受事故伤害从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所有交通事故,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扩大了职工受到交通事故保护的范围,但强调了职工必须不是主要责任,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律师提供此案例,目的是提示大家在道路上行驶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以为自己是职工,发生损失单位一定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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