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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时间:2012-06-11 10:52:35  来源:  作者:

律师说法
2010年冬天,张某开着自己的货车从定州去石家庄进货,在高速路上因车辆故障靠右停车检修,检修过程中后面一辆轿车刹车不及将其撞伤,然后轿车逃逸。张某电话报警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某腿骨、胯骨多处骨折。后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这起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多方查找,追查到了事故车辆,并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投保着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及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5万元。人民法院受理后,诉讼中事故方及保险公司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应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对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失发生争议。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我国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对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张某经鉴定构成了八级伤残,应当认定其存在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应当对其诉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咨询电话:2318606,1303206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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