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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本月起开始执行阶梯电价

时间:2012-07-25 18:26:56  来源:  作者:

本报讯(记者赵青锋孙新亮)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市自本月起开始执行阶梯电价。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水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我省制定了《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将全省城乡居民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水平。其中:不满1千伏用户电价每度0.52元;1───10千伏用户电价每度0.47元。第二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181度───280度,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5元。第三档:居民户月用电量在281度及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30元。
据介绍,居民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为单独安装电能表,且电网企业或小区管理单位等能够直接抄表的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应安装一块表计;一户安装多块表计的,按照所有表计电量合并计算。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网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同一房产证明对应的一户存在其他用电性质的,其居民生活用电部分按照“一户一表”对待。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指多户居民共用一块电表计量,包括转供电用户和总表用户)居民用户,以及电网企业对小区管理单位的售电,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162元。城乡居民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公共设施(指电梯、楼道灯、车库、小区庭院照明、居民生活用水的二次加压、居民供暖热交换站等)用电,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指学校、部队营房、农村饮水工程、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委会的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和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用电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162元。
居民阶梯电价暂以年用电量为计费周期,即以年度各抄表周期累计满12个月的用电量作为计算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标准,电费采取按抄表周期预结算、年度清算方式。年度用电量未达到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标准的跨年不结转。因调价、新装、销户等原因用电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电网企业、小区管理单位将加强抄表管理工作,严格按抄表周期抄表。因延期抄表,居民用户对抄表数据提出异议的,经核实确认后,电量按实际使用天数折算。因表计故障、窃电等因素产生的追退电量(电费),按实际发生天数进行折算。其中,“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的追退电量参与阶梯电价计算,合表和非居民用户的追退电费按照该类用户电价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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