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个体工商户老高攒了30万元钱,想找借高额利息的大赚一把。后听朋友说东北有一公司开矿需要资金,正在我市以每月八分的高额利息筹集,一个月一结算。老高觉得有点不踏实,但另一朋友说已有人得了利息,还有人去看过这家公司,规模很大,好多人都投资了。有公司担保,还签合同,老高这才心里踏实了,便按朋友的指引找到公司的代理人把钱交了,然后拿着合同和收条回家了。前两个月公司按约把利息都给了老高,可到第三个月利息却没打到他账户上。去询问原因,该公司代理人说最近公司资金紧张,稍微迟些给。过了一段时间仍没音信,打代理人电话却已停机。去问朋友,朋友说那家公司是诈骗集团,他们把先集资的钱还后边人的利息,以此往大处滚,后卷钱走了。老高忙到公安局报了案。一年后,经法院判决,老高只领取了不足6万元,其他钱已被犯罪分子挥霍。
【律师点评】我国《刑法》规说法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集资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编造虚假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惑手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后携带资金逃跑并挥霍,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按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