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小丽与小袁因感情破裂于2008年12月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婚生子由小丽抚养,生活用品归女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财产。但离婚后小丽发现,离婚前小袁在市内某小区有按揭购置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产,离婚时男方却隐藏未说明,遂以其隐瞒婚内财产为由诉至法院。
本案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房屋归小袁所有,本着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酌情判定小袁支付小丽房屋补偿款20万元,所欠银行按揭由小袁负责偿还。
【律师点评】作为夫妻,离婚时都应遵守法律和道德,同时也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本着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原则,公平合理的分割财产,而不能违反法律和道德去隐匿或转移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此,如果发现有上述行为,在法律上会受到相应的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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