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去年7月,小陈和本市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旅游组团合同赴兴隆旅游。旅游途中,小陈乘坐的大客车下山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一度昏迷后失明,且骶骨骨折、左侧骶髂关节分离、腰椎软组织挫伤,视神经损伤,双眼视力5级伤残,左下肢肌力7级伤残。小陈住院期间,旅行社支付了部分医疗费6万余元。小陈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40余万元遭拒绝,称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小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赔旅游费,并赔偿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法院准允。关于旅行社垫付的6万余元医疗费,确实是小陈医治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旅行社负担。另外,因此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4万余元也应由旅行社负担,旅行社还要支付小陈34万余元的残疾赔偿金。旅行社垫付赔偿金后,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律师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起案件是消费者起诉旅行社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作为原告,只起诉了旅行社,并没有起诉保险公司。理由很简单,虽然旅行社投保了责任险,但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是旅行社,并不是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在诉前不同意根据其与旅行社的保险合同向消费者进行理赔,那么从法律程序上讲,消费者只能起诉合同相对方旅行社进行维权。旅行社败诉后,可以根据其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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