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案件当事人董某某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董某某因与某公司的民事纠纷一案诉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董某某对判决不服。办案人与董某某多次沟通谈话,对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解释,对他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并告知他,如不服一审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期间,又邀请部分律师就该案与董某某进行沟通,引导其走正常程序解决问题。董某某未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约谈期间,借对判决不满,大吵大闹,使用侮辱性语言对法院干警进行威胁,并两次打碎法庭办公桌上的玻璃。鉴于董某某的行为已扰乱了市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应当依法通过上诉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案的董某某对判决不满,不是理性提出上诉,而是采取了上述过激方式,导致被拘留,实在是得不偿失。当前,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仅需要广大法律工作者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更需要广大群众身体力行,做到人人学法、知法、用法、尊法、守法,自觉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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