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08年5月,某村委会和村民李某签订了一个土地承包协议:发包给李某10亩土地,长期使用,土地承包费包干3万元,一次性付清。李某在合同上签了字,村主任也签了字,并盖上了村委会公章。事后村民得知,承包土地的事只有村主任知道,其他干部都不知道,且没有通过公开形式承包,更没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村主任一人和这个村民秘密签的合同。一些村民认为,价格太低不合理,长期使用也不合法,又没经过民主讨论,村民代表都不知道,要求废除该协议。但李某坚决反对,认为协议盖着村委的公章,村主任也签了字,应该有效。由于很多村民反对,后来村委会也换了新班子,新村委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这个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该土地承包协议无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的土地承包方案应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该协议只有村主任和李某签了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开民主原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李某不服上诉,中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有些人认为,只要盖了村委会的公章合同就有效,这是错误的。合同的有效和无效,要从内容上去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这个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谓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应的,强制性规定排斥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是当事人双方自愿也不行,即便是双方签字盖章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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