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11年12月24日中午,朱某与朋友高某等人同桌就餐后,高某提出要借其轿车回家一趟。朱某知道高某已饮了较多酒,但碍于情面仍把自己的轿车借给了他。下午2时许,高某驾车不慎撞上了非机动车道内扫地的环卫女工纪某,致其当场死亡,高某驾车逃离。交警部门认定,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疏于观察,未及时发现情况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致使现场部分证据灭失,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纪某无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纪某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朱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在明知高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出借给高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高某虽系醉酒驾车,但并不影响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可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高某、朱某追偿。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二被告各承担50%赔偿责任,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3538.57元。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朱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高某饮酒较多还将自已的机动车借给他,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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